《国际信号规则》于1965年在国际海事协商组织(IMCO)(现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第四次大会上通过,自此以后多次修正。现版《国际信号规则》已对过去版本的《国际信号规则》进行了大量修正以符合IMO的最新要求。《国际信号规则》主要是为了适应在海上发生危及航行和人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通信的需要,它适用于各种通信工具及手段,包括可能使用的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特别是当语言发生困难的时候,能够使各种通信更简洁明了,由于《国际信号规则》统一采取一个信号具有一个完整意义的原则,因而不会产生歧义,使得海上人命救助活动更加可靠、有效。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的要求,所有需要配备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均应备有经修正的国际信号规则,各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任何其他船舶也应备有此规则。目的是为海上航行的船舶在发生危机航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语言交流发生困难时,提供通信方法和手段,以便及时地交流情况,尽快地得到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