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贯彻《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构造要求,以便于相关部门的渔船技术设计与建造,特制定本《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以下简称本规范)。
2 本规范是海洋捕捞渔船的设计、建造的技术标准。特殊船型可以参照国家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承认的建造规范设计、建造。
3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的钢质海洋渔船,高速船(艇)除外。
4 本规范适用的渔船包括直接从事海洋生物捕捞作业的船舶、渔业资源船、养殖船。对其他渔业船舶,若按本规范建造时,应征得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5 本规范生效前已开工建造(指已安放龙骨或第一分段已开工)的渔船,仍按原依据的规范进行建造;本规范生效时尚未开工建造的渔船,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
6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认为某项规定不适用于某船,可提出相应的理论计算或试验依据,负责图纸审查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可在等效的前提下给予处理。
7 渔船设计、建造部门依照本规范或其它规范设计的渔船,应当在图纸审查时提交渔船设计声明书,对规范的符合性做出声明。
8 本规范生效时间刊登在扉页上。
9 本规范未予规定的冷藏、材料、焊接等内容应符合《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相关规定。
10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